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建设指南(试行)
为规范乡村博物馆建设,促进乡村博物馆事业发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《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》和中宣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《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文件精神,制定本指南。
一、基本定义
乡村博物馆是位于乡村范围内,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以重点展示、传播、收藏和传承地域历史文化、特色文化、革命文化及乡村生产生活、非遗保护、产业发展见证物,向公众开放,具有博物馆功能的文化场馆。位于乡村的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可纳入乡村博物馆系列。
乡村博物馆所在乡村范围,是指城市主城区以外具有自然、社会、经济特征和生产、生活、生态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,包括乡镇和村庄等。
乡村博物馆藏品是指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等价值,作为见证乡村传统文化、历史文化、特色文化及生产生活的文物、标本、资料、模型、器具及产品等的总称。
二、建设目标
“十四五”期间,全省建成乡村博物馆1000家。其中,2022年建设乡村博物馆不少于400家。
三、建设要求
(一)有展览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合法馆舍,拥有反映本馆主题、来源合法的藏品50件/组以上。
(二)有固定的基本陈列,展览主题明确,内容多样,体现鲜明的在地性,突出“一村一馆一品”的地方特色。
(三)有专人管理,配备保障正常开放服务所需的专兼职工作人员。
(四)有藏品管理、公共安全、安保消防规章制度和基本设施设备。有文物收藏或展示的场馆,须具备符合文物保护管理要求的基本条件。
四、服务要求
(一)乡村博物馆提供的服务内容应当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的,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,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、倡导科学精神、普及科学知识、传播先进文化、促进社会和谐、推动文明进步。
(二)乡村博物馆展览应具有一定的学术、历史、文化价值,展品以原件为主,复原陈列保持历史原貌,使用复制品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当加以说明。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展览展示和导览,倡导绿色、生态的策展理念,推动展馆和周边环境有机融合。
(三)乡村博物馆应统一标识,设立服务公告牌,向社会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,原则上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80天,鼓励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,适当延长开放时间。
(四)发挥乡村博物馆在文旅融合发展、促进文化消费中的作用,丰富乡村旅游内涵,加强文旅融合,鼓励开展游研学活动,推出研学课程。
(五)鼓励乡村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。未实行免费开放的,其门票价格、收费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。对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参观应实行减免费制度。
五、运营管理要求
(一)乡村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。鼓励以乡村博物馆为载体发展相关产业,多渠道筹措资金,增强自我发展能力。
(二)乡村博物馆由政府、村(居)、合作社、企业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主体投资,鼓励专业团体参与乡村博物馆运营和管理,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乡村博物馆志愿服务。
(三)乡村博物馆应加强藏品管理,按要求进行登记造册。可通过依法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,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不合法的藏品,有条件的乡村博物馆应建设满足基本收藏需要的库房。
(四)各级文物行政部门、国有文博单位应加强对乡村博物馆建设的管理和支持,在陈列展览、开放服务、人才培养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扶。
六、认定程序
(一)申报主体
拟申报的乡村博物馆通过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,向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。
(二)县级审核
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并推荐上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。
(三)市级初评
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评,并将结果上报省博物馆学会。
(四)省级认定
省博物馆学会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,开展现场验收,报省文物局确认后,公布乡村博物馆名单。
七、附则
(一)鼓励整合利用乡村历史建筑、现有场地、设施资源建设乡村博物馆。
(二)乡村博物馆的名称核定按相关规定执行,不得冠以“中国”“中华”“国家”等名称。
(三)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乡村博物馆进行评估,对发现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乡村博物馆责令整改,直至取消乡村博物馆资格。
(四)乡村博物馆举办者不得以博物馆名义从事买卖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。
(五)乡村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,在藏品处置时应取得原捐赠人的同意;乡村博物馆终止时,该部分藏品应移交给其他博物馆收藏。